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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出臺城市更新計價有關規定
市建委出臺城市更新計價有關規定
發布時間 : 2024-01-08 16:40:19
市建委出臺城市更新計價有關規定 近日,南京市建委印發了《關于明確南京市城市更新項目計價有關規定的通知(試行)》文件,旨在進一步規范和改進南京市城市更新項目計價相關工作。文件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城市更新各類項目執行我省現行計價定額時可參考的計價原則。老舊小區改造項目、歷史保護類項目執行省住建廳相關文件規定,其他類項目按現行定額執行。二是調整了有關費用取費標準。統一了城市更新項目企業管理費、利潤及部分措施項目取費標準,并新增了4項措施費清單及取費標準。三是新增了城市更新項目相關補充定額。增補了墻面GRC做舊、清水磚墻墻面修復、人工鑿除磚面砂漿三項典型施工工藝定額。 該文件發布后,市造價站將進一步做好文件的相關解釋工作,引導城市更新項目發承包雙方合理計價,助力城市更新項目有序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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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出臺城市更新計價有關規定

近日,南京市建委印發了《關于明確南京市城市更新項目計價有關規定的通知(試行)》文件,旨在進一步規范和改進南京市城市更新項目計價相關工作。文件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城市更新各類項目執行我省現行計價定額時可參考的計價原則。老舊小區改造項目、歷史保護類項目執行省住建廳相關文件規定,其他類項目按現行定額執行。二是調整了有關費用取費標準。統一了城市更新項目企業管理費、利潤及部分措施項目取費標準,并新增了4項措施費清單及取費標準。三是新增了城市更新項目相關補充定額。增補了墻面GRC做舊、清水磚墻墻面修復、人工鑿除磚面砂漿三項典型施工工藝定額。

該文件發布后,市造價站將進一步做好文件的相關解釋工作,引導城市更新項目發承包雙方合理計價,助力城市更新項目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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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關于發布《建設項目設計概算編審規范》的公告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關于發布《建設項目設計概算編審規范》的公告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關于發布《建設項目設計概算編審規范》的公告 中價協〔2023〕71號 ? 現批準《建設項目設計概算編審規范》為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團體標準,編號為T/CCEAS 005-2023,自2023年12月31日起實施。 本規范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委托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 ? ? ? ? ??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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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關于發布《建設項目設計概算編審規范》的公告

中價協〔202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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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批準《建設項目設計概算編審規范》為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團體標準,編號為T/CCEAS 005-2023,自2023年12月31日起實施。

本規范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委托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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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 ? ? ? ? ??

2023年12月1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函〔2023〕115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新?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實施近十年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務、拉動有效投資的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切實激發民間投資活力,現就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簡稱新機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準確把握新機制的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統籌發展和安全,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拓寬民間投資空間,堅決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提高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建設運營水平,確保規范發展、陽光運行。 (一)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應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明確收費渠道和方式,項目經營收入能夠覆蓋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具備一定投資回報,不因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額外新增地方財政未來支出責任。政府可在嚴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視同仁的原則,在項目建設期對使用者付費項目給予政府投資支持;政府付費只能按規定補貼運營、不能補貼建設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過可行性缺口補助、承諾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費等任何方式,使用財政資金彌補項目建設和運營成本。 (二)全部采取特許經營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應全部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實施,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設計—建設—融資—運營—移交(DBFOT)等具體實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建設和運營期間的資產權屬,清晰界定各方權責利關系。 (三)合理把握重點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應限定于有經營性收益的項目,主要包括公路、鐵路、民航基礎設施和交通樞紐等交通項目,物流樞紐、物流園區項目,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停車場等市政項目,城鎮污水垃圾收集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等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項目,具有發電功能的水利項目,體育、旅游公共服務等社會項目,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農業等新型基礎設施項目,城市更新、綜合交通樞紐改造等盤活存量和改擴建有機結合的項目。 (四)優先選擇民營企業參與。要堅持初衷、回歸本源,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建(含改擴建)項目,制定《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含改擴建)項目清單(2023年版)》(以下簡稱清單,見附件)并動態調整。市場化程度較高、公共屬性較弱的項目,應由民營企業獨資或控股;關系國計民生、公共屬性較強的項目,民營企業股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35%;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屬性強且具有自然壟斷屬性的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對清單所列領域以外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可積極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按照外商投資管理有關要求并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五)明確管理責任分工。國家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做好特許經營模式推進工作,切實加強政策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主體責任,規范推進本級政府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項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規授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作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機構(以下簡稱項目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方案編制、特許經營者選擇、特許經營協議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合作期滿移交接收等工作。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嚴格把關項目特許經營方案等有關內容,依法依規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職責。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制度,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加大財會監督力度,嚴肅財經紀律。 (六)穩妥推進新機制實施。把握好工作力度、節奏,2023年2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標采購程序的項目,以及后續新實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均應按照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新機制執行,不再執行2015年5月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 二、規范推進建設實施 (七)嚴格審核特許經營方案。對擬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機構應參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規范,牽頭編制特許經營方案,并比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和要求,由有關方面履行審核手續,以合理控制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明確項目產出(服務)方案。在審核特許經營方案時,要同步開展特許經營模式可行性論證,對項目是否適合采取特許經營模式進行認真比較和論證;必要時可委托專業咨詢機構評估,提高可行性論證質量。 (八)公平選擇特許經營者。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經批準的特許經營方案,通過公開競爭方式依法依規選擇特許經營者(含特許經營者聯合體,下同)。應將項目運營方案、收費單價、特許經營期限等作為選擇特許經營者的重要評定標準,并高度關注其項目管理經驗、專業運營能力、企業綜合實力、信用評級狀況。選定的特許經營者及其投融資、建設責任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重新履行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建設投資、運營成本、投資回收年限等,合理確定特許經營期限,充分保障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特許經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40年,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特許經營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規范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項目實施機構與特許經營者應在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需成立項目公司的,項目實施機構應當與特許經營者簽訂協議,約定其在規定期限內成立項目公司,并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明確項目實施范圍、產出(服務)質量和標準、投資收益獲得方式、項目風險管控、協議變更、特許經營期限等內容,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十)嚴格履行投資管理程序。對政府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給予投資支持的特許經營項目,應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對由社會資本方單獨投資的項目,應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規范履行項目調整程序,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的項目如發生變更建設地點、調整主要建設內容、調整建設標準等重大情形,應報請原審批、核準機關重新履行項目審核程序,必要時應重新開展特許經營模式可行性論證和特許經營方案審核工作。特許經營項目法人確定后,如與前期辦理審批、用地、規劃等手續時的項目法人不一致,應依法辦理項目法人變更手續,項目實施機構應給予必要支持和便利。 (十一)做好項目建設實施管理。特許經營者應做深做實項目前期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價,保障工程質量,做好運營籌備。對地質條件復雜、施工風險較大、存在維修養護困難的項目,應完善勘察和施工設計,強化建設風險控制,防止項目爛尾。項目建成后,應依法依規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和專項驗收。需要試運行或試運營的項目,應在投入試運行或試運營前符合相應要求并取得試運行或試運營許可。 三、切實加強運營監管 (十二)定期開展項目運營評價。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有關方面對項目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開展運營評價,評估潛在風險,建立約束機制,切實保障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項目實施機構應將社會公眾意見作為項目監測分析和運營評價的重要內容,加大公共監督力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績效評價。 (十三)懲戒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如特許經營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有關方面應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對提供的公共產品、公共服務不滿足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標準的,特許經營者應按照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依法依規將項目相關方的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十四)規范開展特許經營協議變更和項目移交等工作。在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內,如確需變更協議內容,協議當事人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訂補充協議。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的,應按協議約定依法依規做好移交或退出工作,嚴禁以提前終止為由將特許經營轉變為通過建設—移交(BT)模式變相舉債;擬繼續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應按規定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擇原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期限內因改擴建等原因需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擇原特許經營者。對因特許經營協議引發的各類爭議,鼓勵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必要時可根據爭議性質,依法依規申請仲裁、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民事訴訟,妥善處理解決。 (十五)建立常態化信息披露機制。項目實施機構應將項目建設內容、特許經營中標結果、特許經營協議主要內容、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標準、運營考核結果等非涉密信息,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特許經營者應將項目每季度運營情況、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等信息,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四、加大政策保障力度 (十六)加強組織實施。各地區要壓緊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精心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協同聯動,明確政策規定,加強實施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制定特許經營方案編寫大綱、特許經營協議范本和實施細則,指導各地區按照新機制要求依法合規、穩妥有序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并會同有關方面及時修訂完善特許經營相關制度文件,營造良好制度環境。 (十七)做好要素保障和融資支持。支持在不改變項目地表原地類和使用現狀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間進行開發建設,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支持依法依規合理調整土地規劃用途和開發強度,通過特許經營模式推動原有資產改造與轉型,提高資產利用效率。探索分層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支持項目依法依規加快辦理前期手續。鼓勵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采用預期收益質押等方式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融資支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特許經營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 (十八)支持創新項目實施方式。鼓勵特許經營者通過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提高投資收益,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更好實施。特許經營者在保障項目質量和產出(服務)效果的前提下,通過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積極創新等獲得的額外收益主要歸特許經營者所有。鼓勵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通過特許經營模式規范參與盤活存量資產,形成投資良性循環。 ? 附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含改擴建)項目清單(2023年版) ? ? 附件 ? 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 (含改擴建)項目清單 (2023年版) ? 一、應由民營企業獨資或控股的項目 (一)環保領域 1.垃圾固廢處理和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二)市政領域 2.園區基礎設施項目 3.公共停車場項目 (三)物流領域 4.物流樞紐、物流園區項目 (四)農業林業領域 5.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項目 6.旅游農業、休閑農業基礎設施項目 7.林業生態項目 (五)社會領域 8.體育項目 9.旅游公共服務項目 二、民營企業股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35%的項目 (一)環保領域 10.污水處理項目 11.污水管網項目 (二)市政領域 12.城鎮供水、供氣、供熱項目 (三)交通運輸領域 13.城際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鐵路客貨運輸商業類、延伸類業務項目 14.收費公路項目(不含投資規模大、建設難度高的收費公路項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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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函〔2023〕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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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新?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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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實施近十年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務、拉動有效投資的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切實激發民間投資活力,現就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簡稱新機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準確把握新機制的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統籌發展和安全,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拓寬民間投資空間,堅決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提高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建設運營水平,確保規范發展、陽光運行。

(一)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應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明確收費渠道和方式,項目經營收入能夠覆蓋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具備一定投資回報,不因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額外新增地方財政未來支出責任。政府可在嚴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視同仁的原則,在項目建設期對使用者付費項目給予政府投資支持;政府付費只能按規定補貼運營、不能補貼建設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過可行性缺口補助、承諾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費等任何方式,使用財政資金彌補項目建設和運營成本。

(二)全部采取特許經營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應全部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實施,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設計—建設—融資—運營—移交(DBFOT)等具體實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建設和運營期間的資產權屬,清晰界定各方權責利關系。

(三)合理把握重點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應限定于有經營性收益的項目,主要包括公路、鐵路、民航基礎設施和交通樞紐等交通項目,物流樞紐、物流園區項目,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停車場等市政項目,城鎮污水垃圾收集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等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項目,具有發電功能的水利項目,體育、旅游公共服務等社會項目,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農業等新型基礎設施項目,城市更新、綜合交通樞紐改造等盤活存量和改擴建有機結合的項目。

(四)優先選擇民營企業參與。要堅持初衷、回歸本源,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建(含改擴建)項目,制定《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含改擴建)項目清單(2023年版)》(以下簡稱清單,見附件)并動態調整。市場化程度較高、公共屬性較弱的項目,應由民營企業獨資或控股;關系國計民生、公共屬性較強的項目,民營企業股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35%;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屬性強且具有自然壟斷屬性的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對清單所列領域以外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可積極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按照外商投資管理有關要求并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五)明確管理責任分工。國家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做好特許經營模式推進工作,切實加強政策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主體責任,規范推進本級政府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項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規授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作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機構(以下簡稱項目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方案編制、特許經營者選擇、特許經營協議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合作期滿移交接收等工作。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嚴格把關項目特許經營方案等有關內容,依法依規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職責。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制度,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加大財會監督力度,嚴肅財經紀律。

(六)穩妥推進新機制實施。把握好工作力度、節奏,2023年2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標采購程序的項目,以及后續新實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均應按照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新機制執行,不再執行2015年5月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

二、規范推進建設實施

(七)嚴格審核特許經營方案。對擬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機構應參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規范,牽頭編制特許經營方案,并比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和要求,由有關方面履行審核手續,以合理控制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明確項目產出(服務)方案。在審核特許經營方案時,要同步開展特許經營模式可行性論證,對項目是否適合采取特許經營模式進行認真比較和論證;必要時可委托專業咨詢機構評估,提高可行性論證質量。

(八)公平選擇特許經營者。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經批準的特許經營方案,通過公開競爭方式依法依規選擇特許經營者(含特許經營者聯合體,下同)。應將項目運營方案、收費單價、特許經營期限等作為選擇特許經營者的重要評定標準,并高度關注其項目管理經驗、專業運營能力、企業綜合實力、信用評級狀況。選定的特許經營者及其投融資、建設責任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重新履行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建設投資、運營成本、投資回收年限等,合理確定特許經營期限,充分保障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特許經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40年,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特許經營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規范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項目實施機構與特許經營者應在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需成立項目公司的,項目實施機構應當與特許經營者簽訂協議,約定其在規定期限內成立項目公司,并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明確項目實施范圍、產出(服務)質量和標準、投資收益獲得方式、項目風險管控、協議變更、特許經營期限等內容,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十)嚴格履行投資管理程序。對政府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給予投資支持的特許經營項目,應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對由社會資本方單獨投資的項目,應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規范履行項目調整程序,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的項目如發生變更建設地點、調整主要建設內容、調整建設標準等重大情形,應報請原審批、核準機關重新履行項目審核程序,必要時應重新開展特許經營模式可行性論證和特許經營方案審核工作。特許經營項目法人確定后,如與前期辦理審批、用地、規劃等手續時的項目法人不一致,應依法辦理項目法人變更手續,項目實施機構應給予必要支持和便利。

(十一)做好項目建設實施管理。特許經營者應做深做實項目前期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價,保障工程質量,做好運營籌備。對地質條件復雜、施工風險較大、存在維修養護困難的項目,應完善勘察和施工設計,強化建設風險控制,防止項目爛尾。項目建成后,應依法依規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和專項驗收。需要試運行或試運營的項目,應在投入試運行或試運營前符合相應要求并取得試運行或試運營許可。

三、切實加強運營監管

(十二)定期開展項目運營評價。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有關方面對項目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開展運營評價,評估潛在風險,建立約束機制,切實保障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項目實施機構應將社會公眾意見作為項目監測分析和運營評價的重要內容,加大公共監督力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績效評價。

(十三)懲戒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如特許經營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有關方面應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對提供的公共產品、公共服務不滿足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標準的,特許經營者應按照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依法依規將項目相關方的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十四)規范開展特許經營協議變更和項目移交等工作。在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內,如確需變更協議內容,協議當事人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訂補充協議。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的,應按協議約定依法依規做好移交或退出工作,嚴禁以提前終止為由將特許經營轉變為通過建設—移交(BT)模式變相舉債;擬繼續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應按規定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擇原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期限內因改擴建等原因需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擇原特許經營者。對因特許經營協議引發的各類爭議,鼓勵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必要時可根據爭議性質,依法依規申請仲裁、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民事訴訟,妥善處理解決。

(十五)建立常態化信息披露機制。項目實施機構應將項目建設內容、特許經營中標結果、特許經營協議主要內容、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標準、運營考核結果等非涉密信息,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特許經營者應將項目每季度運營情況、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等信息,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四、加大政策保障力度

(十六)加強組織實施。各地區要壓緊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精心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協同聯動,明確政策規定,加強實施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制定特許經營方案編寫大綱、特許經營協議范本和實施細則,指導各地區按照新機制要求依法合規、穩妥有序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并會同有關方面及時修訂完善特許經營相關制度文件,營造良好制度環境。

(十七)做好要素保障和融資支持。支持在不改變項目地表原地類和使用現狀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間進行開發建設,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支持依法依規合理調整土地規劃用途和開發強度,通過特許經營模式推動原有資產改造與轉型,提高資產利用效率。探索分層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支持項目依法依規加快辦理前期手續。鼓勵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采用預期收益質押等方式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融資支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特許經營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

(十八)支持創新項目實施方式。鼓勵特許經營者通過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提高投資收益,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更好實施。特許經營者在保障項目質量和產出(服務)效果的前提下,通過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積極創新等獲得的額外收益主要歸特許經營者所有。鼓勵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通過特許經營模式規范參與盤活存量資產,形成投資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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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含改擴建)項目清單(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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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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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

(含改擴建)項目清單

(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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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由民營企業獨資或控股的項目

(一)環保領域

1.垃圾固廢處理和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二)市政領域

2.園區基礎設施項目

3.公共停車場項目

(三)物流領域

4.物流樞紐、物流園區項目

(四)農業林業領域

5.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項目

6.旅游農業、休閑農業基礎設施項目

7.林業生態項目

(五)社會領域

8.體育項目

9.旅游公共服務項目

二、民營企業股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35%的項目

(一)環保領域

10.污水處理項目

11.污水管網項目

(二)市政領域

12.城鎮供水、供氣、供熱項目

(三)交通運輸領域

13.城際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鐵路客貨運輸商業類、延伸類業務項目

14.收費公路項目(不含投資規模大、建設難度高的收費公路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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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計價有關問題的公告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計價有關問題的公告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計價有關問題的公告 〔2023〕第22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21〕3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通知》(建辦科〔2021〕2號),進一步規范和改進全省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計價工作,現就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計價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是指依托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在既有建筑和開放性街區中實施的,改建提升沿街商鋪、仿古建筑、傳統民居及其配套管線、道路、綠化等的綜合性工程。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有文化保護要求的古建筑、文保建筑的維護、修復,按文物保護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在使用我省各專業計價定額時,專業定額之間的適用關系如下: (一)拆除項目適用《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2009版),人工單價執行修繕標準。 (二)改建提升項目: 1.?仿古建筑和一般建筑的仿古部分項目的整修優先適用《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土建工程2009版),人工單價、取費執行修繕土建標準。 仿古建筑和一般建筑的仿古部分項目的新做部分適用《江蘇省仿古建筑與園林工程計價表》(2007版),同時對應子目人工、機械含量乘1.2系數,人工單價、取費執行仿古建筑標準。 2.?建筑裝飾部分優先適用《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土建工程2009版)。缺項部分適用《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同時對應子目人工、機械含量乘1.2系數。人工單價執行修繕標準。 3.?室內裝飾部分全部拆除后重新裝修,裝修標準高于原有標準的,按單獨裝飾工程取費,人工單價執行裝飾標準。 4.?安裝部分優先適用《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安裝工程2009版)。缺項部分適用《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同時對應子目人工、機械含量乘1.1系數。人工單價執行修繕標準。 (三)市政項目適用《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江蘇省估價表》(2021版)。使用《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江蘇省估價表》(2021版)時,市政人工工資單價調整系數=使用期市政人工工資指導單價/ 2021年下半年市政人工工資指導單價。 (四)園林綠化項目優先適用《江蘇省仿古建筑與園林工程計價表》(2007版)。缺項部分適用《江蘇省綠色建筑工程計價定額》(2016版)。人工單價執行園林綠化標準。 三、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相關費用定額部分取費標準調整如下: (一)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取費見附件1。 (二)措施項目取費: 1.?調整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部分措施項目取費標準,詳見附件2。 2.?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特殊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見附件3。對應取費標準見附件4。 (三)未作說明的措施項目按原各專業取費標準計取;改建提升項目的建筑裝飾部分、安裝部分的措施項目均按修繕標準計取。 四、《江蘇省仿古建筑與園林工程計價表》(2007版)和《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土建工程2009版)部分子目調整規定見附件5。 五、部分補充定額見附件6、附件7。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適用于公告實施后發布招標文件的招標工程或簽訂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標工程。 公告實施前尚未完成結算的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發生《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14年)未包含的措施項目內容,且施工合同約定不明的,可參考本公告。 七、本公告實施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反饋。 ? 附件: 1.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取費標準表 2.部分措施項目取費標準表 3.特殊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 4.特殊措施項目取費標準表 5.《江蘇省仿古建筑與園林工程計價表》(2007版)和《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土建工程2009版)部分子目調整規定 6.《江蘇省仿古建筑與園林工程計價表》(2007版)補充定額 7.《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土建工程2009版)補充定額?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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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計價有關問題的公告

〔2023〕第22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21〕3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通知》(建辦科〔2021〕2號),進一步規范和改進全省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計價工作,現就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計價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是指依托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在既有建筑和開放性街區中實施的,改建提升沿街商鋪、仿古建筑、傳統民居及其配套管線、道路、綠化等的綜合性工程。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有文化保護要求的古建筑、文保建筑的維護、修復,按文物保護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在使用我省各專業計價定額時,專業定額之間的適用關系如下:

(一)拆除項目適用《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2009版),人工單價執行修繕標準。

(二)改建提升項目:

1.?仿古建筑和一般建筑的仿古部分項目的整修優先適用《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土建工程2009版),人工單價、取費執行修繕土建標準。

仿古建筑和一般建筑的仿古部分項目的新做部分適用《江蘇省仿古建筑與園林工程計價表》(2007版),同時對應子目人工、機械含量乘1.2系數,人工單價、取費執行仿古建筑標準。

2.?建筑裝飾部分優先適用《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土建工程2009版)。缺項部分適用《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同時對應子目人工、機械含量乘1.2系數。人工單價執行修繕標準。

3.?室內裝飾部分全部拆除后重新裝修,裝修標準高于原有標準的,按單獨裝飾工程取費,人工單價執行裝飾標準。

4.?安裝部分優先適用《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安裝工程2009版)。缺項部分適用《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同時對應子目人工、機械含量乘1.1系數。人工單價執行修繕標準。

(三)市政項目適用《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江蘇省估價表》(2021版)。使用《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江蘇省估價表》(2021版)時,市政人工工資單價調整系數=使用期市政人工工資指導單價/ 2021年下半年市政人工工資指導單價。

(四)園林綠化項目優先適用《江蘇省仿古建筑與園林工程計價表》(2007版)。缺項部分適用《江蘇省綠色建筑工程計價定額》(2016版)。人工單價執行園林綠化標準。

三、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相關費用定額部分取費標準調整如下:

(一)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取費見附件1。

(二)措施項目取費:

1.?調整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部分措施項目取費標準,詳見附件2。

2.?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特殊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見附件3。對應取費標準見附件4。

(三)未作說明的措施項目按原各專業取費標準計取;改建提升項目的建筑裝飾部分、安裝部分的措施項目均按修繕標準計取。

四、《江蘇省仿古建筑與園林工程計價表》(2007版)和《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土建工程2009版)部分子目調整規定見附件5。

五、部分補充定額見附件6、附件7。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適用于公告實施后發布招標文件的招標工程或簽訂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標工程。

公告實施前尚未完成結算的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發生《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14年)未包含的措施項目內容,且施工合同約定不明的,可參考本公告。

七、本公告實施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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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取費標準表

2.部分措施項目取費標準表

3.特殊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

4.特殊措施項目取費標準表

5.《江蘇省仿古建筑與園林工程計價表》(2007版)和《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土建工程2009版)部分子目調整規定

6.《江蘇省仿古建筑與園林工程計價表》(2007版)補充定額

7.《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土建工程2009版)補充定額?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0月16日?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2023年下半年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2023年下半年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2023年下半年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的通知 蘇建函價〔2023〕391號 ?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對建設工程人工工資單價實行動態管理的通知》(蘇建價〔2012〕633號)要求,我廳組織各市測算了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附件:江蘇省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2023年9月1日) .pdf ?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8月14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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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2023年下半年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的通知

蘇建函價〔2023〕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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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對建設工程人工工資單價實行動態管理的通知》(蘇建價〔2012〕633號)要求,我廳組織各市測算了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附件:江蘇省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2023年9月1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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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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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設計技術要點(試行)》的通知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設計技術要點(試行)》的通知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范 T/CCEAS 001-2022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范 T/CCEAS 001-2022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服務清單 CCEA/GC 11-2019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服務清單 CCEA/GC 11-20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
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
發布時間 : 2023-05-12 17: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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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不再計列建設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費用的通知
關于不再計列建設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費用的通知
有關單位: 按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不再計列建設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費用的通知》(蘇建函質安〔2023〕145號)的要求,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我市在建建設工程2023年1月8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按照《關于建設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費用計取和工期調整的指導標準》(寧建建監字〔2022〕208號)執行。 2023年1月8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擬建建設工程工程造價中不再計列建設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費用。2023年1月8日至本通知發布前,施工企業為有序應對調整后可能出現的風險,實際發生新冠疫情防控費用成本支出的,應做好情況記錄,收集書面證明資料,及時辦理簽證,按實結算。 ? ? ? ? ? ? ? ? ? ?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 ? ? ? ? ? ? ? ? ?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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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單位:

按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不再計列建設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費用的通知》(蘇建函質安〔2023〕145號)的要求,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我市在建建設工程2023年1月8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按照《關于建設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費用計取和工期調整的指導標準》(寧建建監字〔2022〕208號)執行。

2023年1月8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擬建建設工程工程造價中不再計列建設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費用。2023年1月8日至本通知發布前,施工企業為有序應對調整后可能出現的風險,實際發生新冠疫情防控費用成本支出的,應做好情況記錄,收集書面證明資料,及時辦理簽證,按實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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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 ? ? ? ? ? ? ? ? ? 2023年4月20日
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
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
發布時間 : 2023-03-14 14:00:18
(2003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項目(以下統稱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范圍、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環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牽頭建立招標投標議事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部門(以下統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協調、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第六條 本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市場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措施。 第七條 本省推行以數據電文形式和依托電子信息網絡開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推動交易流程、公共服務、行政監督的透明化、規范化和智能化。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技術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 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以及相關軟件和工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具備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方便可及性,確保所記錄的信息客觀、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投標。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前款項目中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需要提前進行招標的,其招標事項可以在項目報審批、核準前向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單獨申請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核準;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核準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依法認定,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投資比例過大;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依法認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 (二)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情況;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中的采購人、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不包括與其相關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與其有管理或者利害關系的其他民事主體能夠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第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擬邀請招標,以及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擬不進行招標的,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外,采購人應當在實施采購前通過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公示具體理由和法律法規依據。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事項合法合規審查、專家咨詢、集體決策等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工作程序和崗位職責;在組織招標前,按照權責匹配原則確定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 第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貨物采購等全部或者部分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和國家規定,可以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且具備招標條件后,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一定期限內的重復性采購項目或者不同實施主體的同類采購項目實行集中招標,同時確定多個中標人名單。 經招標確定后的多個中標人名單應當根據項目屬性確定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超過二年。國家對有效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代理機構,也不得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或者范圍。 招標人具有策劃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資格審查、組織開標、組織評標和處理異議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三名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并具有招標業務能力的人員。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策劃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資格審查、組織開標、組織評標和協助招標人處理異議的相應專業能力。 招標代理機構與國家機關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 鼓勵招標代理機構主動向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提供機構、從業人員、業務開展等信息。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信息由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供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參考。 招標代理機構因提供虛假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約定代理費用。招標代理機構收取的代理費用應當由招標人支付;約定由中標人代為支付代理費用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支付標準和時間。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依規、誠信自律經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可能影響服務質量的異常低價參與市場競爭; (二)提供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 (三)接受招標人違法的委托內容和要求; (四)組織或者參與弄虛作假; (五)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六)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標人、投標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條 鼓勵招標投標協會完善招標代理服務標準規范,加強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培訓,依法開展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和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推動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能力。 鼓勵招標投標協會發布招標代理服務成本信息或者出臺收費指導意見,引導招標代理機構合理收費。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招標。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開放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 各類主體建設的具備開標、評標條件并能滿足保密以及監督管理要求的場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加以利用。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提供公共服務,政府投資建設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和交易工具提供交易服務,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招標人對公告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或者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發布。招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將修改的內容通過原渠道發布、告知。 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建立公告信息共享、交互機制,實現同步發布。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特點選擇采用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或者審查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資格審查應當以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載明的內容為依據,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或者在資格預審后再對投標人數量進行限制。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及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書面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第二十五條 鼓勵招標人通過市場調研、專家咨詢論證等方式,明確招標需求,優化招標方案,提高編制招標文件質量。 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以及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鼓勵招標人就招標文件征求社會公眾或者行業內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應當完整、清晰、準確地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和地址; (二)項目名稱、實施地點、資金來源,項目的數量、規模和主要技術、質量要求; (三)項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貨、提供服務的時間; (四)對投標人的資格和投標文件以及投標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六)投標報價的要求; (七)評標依據、標準、方法,定標方法和否決投標的全部因素; (八)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九)圖紙、格式附錄等招標相關資料和技術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集中載明否決投標條款。未集中載明的否決投標條款,不得作為否決投標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所有評標因素,評標因素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 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人資格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各項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范約定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形式、金額或者比例、收退時間等。 招標人應當同時接受現金保證金和銀行保函等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鼓勵招標人接受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其他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鼓勵使用電子保函。鼓勵招標人對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等級高的投標人免收或者減收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時間不得少于五日。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自開始發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最短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招標人發售紙質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僅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電子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或者召開投標預備會,但應當給予所有潛在投標人平等的參加機會,由潛在投標人自主決定是否參加。 第三十二條 依法進行項目設計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對未中標的設計項目投標人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給予經濟補償的應當載明補償標準。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采用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技術方案的,應當征得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查看詳情
(2003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項目(以下統稱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范圍、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環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牽頭建立招標投標議事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部門(以下統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協調、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第六條 本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市場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措施。

第七條 本省推行以數據電文形式和依托電子信息網絡開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推動交易流程、公共服務、行政監督的透明化、規范化和智能化。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技術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

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以及相關軟件和工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具備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方便可及性,確保所記錄的信息客觀、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投標。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前款項目中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需要提前進行招標的,其招標事項可以在項目報審批、核準前向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單獨申請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核準;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核準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依法認定,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投資比例過大;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依法認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

(二)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情況;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中的采購人、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不包括與其相關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與其有管理或者利害關系的其他民事主體能夠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第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擬邀請招標,以及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擬不進行招標的,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外,采購人應當在實施采購前通過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公示具體理由和法律法規依據。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事項合法合規審查、專家咨詢、集體決策等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工作程序和崗位職責;在組織招標前,按照權責匹配原則確定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

第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貨物采購等全部或者部分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和國家規定,可以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且具備招標條件后,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一定期限內的重復性采購項目或者不同實施主體的同類采購項目實行集中招標,同時確定多個中標人名單。

經招標確定后的多個中標人名單應當根據項目屬性確定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超過二年。國家對有效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代理機構,也不得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或者范圍。

招標人具有策劃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資格審查、組織開標、組織評標和處理異議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三名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并具有招標業務能力的人員。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策劃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資格審查、組織開標、組織評標和協助招標人處理異議的相應專業能力。

招標代理機構與國家機關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 鼓勵招標代理機構主動向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提供機構、從業人員、業務開展等信息。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信息由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供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參考。

招標代理機構因提供虛假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約定代理費用。招標代理機構收取的代理費用應當由招標人支付;約定由中標人代為支付代理費用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支付標準和時間。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依規、誠信自律經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可能影響服務質量的異常低價參與市場競爭;

(二)提供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

(三)接受招標人違法的委托內容和要求;

(四)組織或者參與弄虛作假;

(五)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六)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標人、投標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條 鼓勵招標投標協會完善招標代理服務標準規范,加強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培訓,依法開展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和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推動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能力。

鼓勵招標投標協會發布招標代理服務成本信息或者出臺收費指導意見,引導招標代理機構合理收費。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招標。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開放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

各類主體建設的具備開標、評標條件并能滿足保密以及監督管理要求的場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加以利用。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提供公共服務,政府投資建設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和交易工具提供交易服務,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招標人對公告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或者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發布。招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將修改的內容通過原渠道發布、告知。

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建立公告信息共享、交互機制,實現同步發布。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特點選擇采用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或者審查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資格審查應當以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載明的內容為依據,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或者在資格預審后再對投標人數量進行限制。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及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書面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第二十五條 鼓勵招標人通過市場調研、專家咨詢論證等方式,明確招標需求,優化招標方案,提高編制招標文件質量。

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以及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鼓勵招標人就招標文件征求社會公眾或者行業內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應當完整、清晰、準確地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和地址;

(二)項目名稱、實施地點、資金來源,項目的數量、規模和主要技術、質量要求;

(三)項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貨、提供服務的時間;

(四)對投標人的資格和投標文件以及投標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六)投標報價的要求;

(七)評標依據、標準、方法,定標方法和否決投標的全部因素;

(八)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九)圖紙、格式附錄等招標相關資料和技術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集中載明否決投標條款。未集中載明的否決投標條款,不得作為否決投標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所有評標因素,評標因素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

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人資格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各項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范約定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形式、金額或者比例、收退時間等。

招標人應當同時接受現金保證金和銀行保函等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鼓勵招標人接受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其他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鼓勵使用電子保函。鼓勵招標人對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等級高的投標人免收或者減收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時間不得少于五日。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自開始發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最短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招標人發售紙質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僅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電子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或者召開投標預備會,但應當給予所有潛在投標人平等的參加機會,由潛在投標人自主決定是否參加。

第三十二條 依法進行項目設計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對未中標的設計項目投標人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給予經濟補償的應當載明補償標準。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采用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技術方案的,應當征得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的通知 蘇建函價〔2023〕63號 ?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各有關單位: ? ? ? ? 根據《關于對建設工程人工工資單價實行動態管理的通知》(蘇建價〔2012〕633號)精神,我廳組織各市測算了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3月1日起執行。 ??附件:江蘇省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2023年3月1日).pdf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2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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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的通知

蘇建函價〔202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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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各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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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根據《關于對建設工程人工工資單價實行動態管理的通知》(蘇建價〔2012〕633號)精神,我廳組織各市測算了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3月1日起執行。

??附件:江蘇省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2023年3月1日).pdf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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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3號)
《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3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3 號 ?? 《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                  省長:許昆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1月30日 ?? 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從籌建、實施到交付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 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造價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規、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經費投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并按照規定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 第二章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完善計價依據體系和相關管理措施,科學引導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 (二)編制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 (三)確定和調整施工過程價款; (四)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編制與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中的費用組成規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編制與修訂。 第九條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合理反映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應用。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充分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分類發布人工、材料、項目等造價指標指數,為確定工程造價提供依據。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工程造價數據的歸集。 鼓勵有能力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建立和完善企業工程造價數據庫。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 工程建設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不同階段分別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工程結算等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實施全過程管理。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開展以投資控制為主線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活動。 第十二條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施工發包與承包,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 鼓勵其他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 第十三條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的,招標人應當設置并公布最高投標限價。 第十四條 鼓勵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合同采用國家和省有關合同示范文本。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列入合同價款,由承包人專項用于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 建設工程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建設工程合同中關于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的約定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 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制度。實施過程結算的工程,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或者進度節點,對施工過程中分階段驗收合格的工程進行計量、確認和支付工程價款。 施工過程結算文件經發包承包雙方簽字并蓋章確認后,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結算時不再重新計量計價。 第十六條 承包人、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分別完成項目工程結算編制和工程結算審核工作。 ? 第三章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執業人員管理 ?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開展造價咨詢業務,并配備與承接業務相匹配的專業注冊造價工程師。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技術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加強對本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為注冊造價工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依法設立分支機構的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計取工程造價咨詢費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根據服務內容、工作深度、質量標準、咨詢效果、咨詢標的額和企業的自身技術管理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因自身過錯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投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職業保險等。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到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委托咨詢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造價咨詢業務; (二)以給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轉讓其所承接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 (五)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進行注冊并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二十四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根據注冊專業和級別,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工程造價最終成果文件應當由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后簽字、蓋章,并由造價咨詢企業加蓋企業公章。 第二十五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二)在執業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五)在非實際執業單位注冊; (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七)超出注冊專業和級別范圍執業;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 第四章 監督管理 ?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綜合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信息化技術,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發包承包計價活動以及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發現應當由其他有權部門查處的,及時移送有權部門查處。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限額以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情形的,應當及時通報原審批或者核準部門。 對發生以下情形的造價咨詢企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一)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明顯低于成本的; (二)有不良執業記錄的; (三)被實名投訴或者舉報,經查證違規情況屬實的; (四)造價咨詢業績明顯超出服務能力的; (五)出具的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有重大偏差的; (六)需要實施嚴格監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執業活動信息。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的信用監管。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工程造價咨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實施信用信息動態管理,對信用主體實行分級分類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記錄、歸集、管理、共享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業信用信息。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國有資金投資施工總承包項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 (二)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的; (三)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可以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非實際執業單位注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可以給予警告和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投資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雖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8月2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6號)同時廢止。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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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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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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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長:許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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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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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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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從籌建、實施到交付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

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造價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規、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經費投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并按照規定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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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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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完善計價依據體系和相關管理措施,科學引導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

(二)編制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

(三)確定和調整施工過程價款;

(四)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編制與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中的費用組成規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編制與修訂。

第九條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合理反映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應用。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充分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分類發布人工、材料、項目等造價指標指數,為確定工程造價提供依據。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工程造價數據的歸集。

鼓勵有能力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建立和完善企業工程造價數據庫。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

工程建設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不同階段分別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工程結算等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實施全過程管理。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開展以投資控制為主線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活動。

第十二條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施工發包與承包,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

鼓勵其他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

第十三條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的,招標人應當設置并公布最高投標限價。

第十四條 鼓勵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合同采用國家和省有關合同示范文本。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列入合同價款,由承包人專項用于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

建設工程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建設工程合同中關于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的約定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 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制度。實施過程結算的工程,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或者進度節點,對施工過程中分階段驗收合格的工程進行計量、確認和支付工程價款。

施工過程結算文件經發包承包雙方簽字并蓋章確認后,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結算時不再重新計量計價。

第十六條 承包人、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分別完成項目工程結算編制和工程結算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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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執業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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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開展造價咨詢業務,并配備與承接業務相匹配的專業注冊造價工程師。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技術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加強對本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為注冊造價工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依法設立分支機構的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計取工程造價咨詢費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根據服務內容、工作深度、質量標準、咨詢效果、咨詢標的額和企業的自身技術管理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因自身過錯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投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職業保險等。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到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委托咨詢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造價咨詢業務;

(二)以給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轉讓其所承接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

(五)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進行注冊并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二十四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根據注冊專業和級別,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工程造價最終成果文件應當由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后簽字、蓋章,并由造價咨詢企業加蓋企業公章。

第二十五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二)在執業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五)在非實際執業單位注冊;

(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七)超出注冊專業和級別范圍執業;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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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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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綜合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信息化技術,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發包承包計價活動以及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發現應當由其他有權部門查處的,及時移送有權部門查處。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限額以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情形的,應當及時通報原審批或者核準部門。

對發生以下情形的造價咨詢企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一)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明顯低于成本的;

(二)有不良執業記錄的;

(三)被實名投訴或者舉報,經查證違規情況屬實的;

(四)造價咨詢業績明顯超出服務能力的;

(五)出具的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有重大偏差的;

(六)需要實施嚴格監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執業活動信息。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的信用監管。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工程造價咨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實施信用信息動態管理,對信用主體實行分級分類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記錄、歸集、管理、共享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業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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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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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國有資金投資施工總承包項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

(二)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的;

(三)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可以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非實際執業單位注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可以給予警告和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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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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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投資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雖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8月2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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